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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车辆使用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09-12-16 12:06:05 打印 字号: | |
  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车辆使用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机动车辆管理,及时有效的为审判工作和其他行政工作提供优质服务,按照集中管理,相对固定,重点保障的原则,充分发挥车辆使用效率,节约开支,结合我院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车辆统一由司法行政装备管理处集中管理;车辆一律停放在指定位置,不得乱停、乱放;车辆夜间一律停放在院内,特殊情况需经批准;节假日、双休日车辆一律归位存放交回钥匙。

第二条 根据工作需要,统一调整使用。

第三条 车辆由使用单位填写“车辆使用申请单”,并由庭室负责人签字,提前一天报车队,车队根据“车辆使用申请单”派驾驶员出车。

庭室使用车辆要科学计划,合理安排,原则上使用相对固定的车辆,一般不安排其他车辆。

第四条 临时用车原则上不提供保障(市内除外)。

第五条 节假日用车,各庭室提前一天报主管行装院长批准。

第六条 个人用车一般不予安排,特殊情况由主管行装院长批准。

第七条 实行轮流值班制度,保证节假日、双休日、紧急事务和突发事件用车。

第八条 司法行政装备处组成由车队及两名有车辆使用和修理经验的技术人员组成车辆的维修审核小组。车辆需修理的首先由审核小组审核车辆故障形成的原因、责任及是否修理及价格预算,后根据修理预算价格,依审批权限报相关领导批准,到指定的维修点修理。

第九条 油料由司法行政装备管理处逐车核定耗油量。相对固定的车辆油料按各庭室的人数及工作性质配额。节余油料滚动到下月,集中使用。超用视情况由主管院长批准。油本由车队统一管理,每次出车由车队派专人按各庭室的用车计划进行加油,并进行登记。特殊情况下,院内工作需要车辆重点保障时,应听从调度,积极完成任务,油料由院内负责。

第十条 维修车辆和耗油量及公里数逐车向全体驾驶员公布,并报主管院长。

第十一条 驾驶员要爱岗敬业,爱车守纪,加强学习,提高素质,服从管理,听从调度;经常保持车况良好,车容卫生,坚守岗位,随派随出;请假、考勤按院有关制度办理,请假期间车辆一律停放院内交回钥匙。

第十二条 禁止车辆停放在夜总会、歌舞厅、桑拿浴等不准去和不该该去的地方;禁止私自动用车辆、车辆外借或非本车驾驶员使用;禁止从事经营活动、婚丧嫁娶及一切违法违纪活动。

第十三条 对驾驶员实行年度跟踪考评及年终测评。按《驾驶员年度考评细则》所积分数评比先进个人,该项表彰随院内总结统一实施;安全无事故,服务保障好,可获安全奖;各方面成绩优秀可评为优秀驾驶员。

第十四条 驾驶员违章造成的罚款由个人承担;驾驶员肇事先看派车单,核定行驶线路,私自改变用车计划的后果自负;驾驶员因违章肇事,构成交通肇事罪的,由司法机关处理;因公出差发生事故,责任全部在对方的,驾驶员不承担责任,责任在我方的,经保险公司理赔后,其它损失驾驶员承担5%至30%的费用;责任重大、损失严重的正式司机调离岗位,由政治部安排工作,临时司机予以辞退。

第十五条 凡违反本规定的驾驶员,按情节处以警告、罚款、辞退、调离处理。

第十六条 差费核算:停车、过桥、过路费的报销应根据所派车的路线规定,无派车单的票据及差费一律不报销。洗车统一到指定地点。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2009年11月1日起施行。
责任编辑:陕西咸阳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