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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财务经费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09-12-16 12:03:15 打印 字号: | |
  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财务经费管理办法

  为了规范财务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保障以审判为重点的各项工作,使财务经费管理公开、透明、规范、合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凡经费收支,一律由院内财务统一管理,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自收自支,更不得设有小金库。

  第二条 票据(诉讼费收费票据、内部结算票据等)使用由专人管理,必须严格登记和控制,使用中的票据必须跟踪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杜绝漏洞。使用过的票据必须经审核方可换新。

第三条 严格管理财务印章,不得私自使用。

第四条 对外支出凡1000元以上均用转帐支票兑付。

第五条 正常经费的开支,需由经手人签写事由,审核人、批准人签字。

第六条 特殊经费开支项目,需主管院长审核,由院长签字报销。

第七条 经费和其它收支必须每月兑帐,对收支情况向主管院长和院长提供详实的数据。

第八条 500元以内的日常开支由司法行政装备管理处处长批准。

第九条 5000元以内的事务性开支由主管院长批准。

第十条 5000元以上的事务性开支由院长批准。

第十一条 重大经费开支由院党组或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十二条 凡各部门需要购置物品,都要提交开支计划报告,严格按照审批权限审批后,大型物品采购,按规定申报采购中心采购,由司法行政装备管理处集中或定点采购,否则不予报销。

第十三条 采购各环节实施定价采购汇报制度,采购时需由纪检监察部门参加,三人以上进行。具体采购办法另行规定。

第十四条 采购物品由需求单位签字验收,并按程序签字报销。

第十五条 财务经费开支,必须真实、合法、有效、依法实行监督。

第十六条 实行院内审计制度,由纪检监察部门审计。

第十七条 财务人员在经费开支的过程中进行会计监督。凡不合理开支有权拒支。

第十八条 司法行政装备管理处每半年向干警通报经费收支情况。

第十九条 自觉接受上级领导、财政机关、审计部门和有关机构的监督。

第二十条 各类案件执行款、拍卖款、评估费等直接交咸阳市财政局为我院开设的专用帐户,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收取现金。

第二十一条 诉讼费、执行费、罚没款等费用收取一律在立案大厅办理,并由专人计算费用,专人开票,按款项来源不同,分类交财政局专用帐户。

  第二十二条 凡退去诉讼费,应由案件主办人同当事人在立案大庭开取退费票据,携生效法律文书及退费审批单,经装备处审核退费手续完善后方可退费。

第二十三条 本院干警因公出差,应填写《出差审批单》,经批准后,方可出差;需乘飞机、火车软席的,应填写《乘座飞机、火车软席审批单》经批准后,方可乘座;若需借款的,应填写借款单,经批准后,在司法行政装备管理处办理经费借支手续。以上手续按审批权限审批。

第二十四条 出差经费按规定应由当事人支付的,出差人员预先作出预算,经部门领导和主管院长批准,当事人将预支经费交司法行政装备管理处,出差人在司法行政装备管理处办理借款报销手续,司法行政装备管理处与当事人及时办理结算手续。

第二十五条 工作人员出差,严禁与当事人及当事人的代理人同行、同吃、同住、同游,更不能由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直接提供出差费用。

第二十六条 工作人员出差后,应在返回后一个月内清理借款手续,逾期不清理的,从办案差费中扣除。

第二十七条 本院工作人员省外出差的住宿费按实际住宿天数报销,没有住宿发票不予报销;伙食补助费凭住宿发票给予补助。

第二十八条 工作人员省外出差的交通费和住宿费开支标准(其它出差按市财政局规定执行):

(一)乘火车、轮船、飞机和住宿的等级标准见下表:

火车 轮船 飞机 其它交通工具 住宿费限额标准(元)

一般地区 特区

副地市级以上及相当事务人员 软席车 二等舱 二等舱 按实

报销 200 300

副县(局)级以上及相当职务人员 硬席车 三等舱 按实

报销 150 200

其余人员 硬席车 三等舱 按实

报销 100 150

(二)表列其它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

第二十九条 工作人员省外出差住宿费开支办法。

(一)出差住宿费在限额内凭票据报销。实际住宿费超过规定限额的部分由个人自理,不予报销。

(二)出差人员由对方单位对口接待或住在亲友家,没有正规发票或正式收据的,一律不予报销住宿费。

第三十条 工作人员省外出差交通费开支办法:

(一)乘坐火车,从晚八时至次日晨七时之间,在车上过夜6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车超过12小时的,可购同席卧铺票;不买卧铺票的,按本人实际乘坐的火车硬席座票价(另外加收的空调费用不计入座位标价之内)按下列比例计发个人补助费;

1、乘坐火车和直快列车的,分别按慢车和直快列车硬席座位标价的60%计发;乘坐特快列车的,按特快列车硬席标价的50%计发;乘坐新型空调特快列车和新型空调直达特快列车的,分别按新型空调特快列车和新型空调直达特快列车硬席座位标价30%计发。

2、符合乘坐火车软席卧铺条件的,如果改乘硬席座位的,按本条第一款发给,不发给软卧与硬卧标价的差额。

(二)副地市级以上及相当职务的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以乘坐火车软席或轮船、飞机二等舱位。

(三)出差人员乘坐飞机要从严控制,出差路途较远或出差任务紧急的,经主管财务的院长批准方可乘坐飞机。

(四)出差人员经批准可以乘飞机的,其往返机场的专线客车费可以报销。

(五)自带交通工具或接待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不报市内交通费。

第三十一条 工作人员省外出差的伙食费补助办法。

(一)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费,不分途中和住勤,每人每天补助标准为:出省一般地区15元,特殊地区20元。没有住宿发票的不予补助伙食费。夜间乘坐长途汽车、轮船最低一级舱位(统舱)超过6小时,每人每夜加补一天伙食补助费。

(二)为鼓励出差人员乘坐火车、不乘飞机,以节约开支,在途期间,连续乘车超过12小时(含12小时)可凭车票每满12小时加发20元伙食补助费。

第三十二条 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因浏览或非因工作需要的参观而开支的一切费用,均由个人自理。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弄虚作假不如实报销的,一经查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惩戒制度的若干规定》,由纪检监察部门作出处理。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自2009年11月1日起施行。
责任编辑:陕西咸阳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