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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行政案件及执行案件过程中的哪些行为应当被确认为违法
  发布时间:2009-12-10 09:48:31 打印 字号: |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民法院国家赔偿确认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一条,被申请确认的案件在原审判、执行过程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确认违法:  (一)人民法院决定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释放后,未依法撤销逮捕决定的;  (二)查封、扣押、冻结、追缴与刑事案件无关的合法财产,并造成损害的;  (三)违反法律规定对没有实施妨害诉讼行为的人、被执行人、协助执行人等,采取或者重复采取拘传、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且未依法撤销的;  (四)司法拘留超过法律规定或者决定书确定的期限的;  (五)超过法定金额实施司法罚款的;  (六)违反法律规定采取或者解除保全措施,给确认申请人造成损害的;  (七)超标的查封、扣押、冻结、变卖或者执行确认申请人可分割的财产,给申请人造成损害的;  (八)违反法律规定,重复查封、扣押、冻结确认申请人财产,给申请人造成损害的?  (九)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故意不履行监管职责,发生灭失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给确认申请人造成损害的;  (十)对已经发现的被执行人的财产,故意拖延执行或者不执行,导致被执行的财产流失,给确认申请人造成损害的;  (十一)对应当恢复执行的案件不予恢复执行,导致被执行的财产流失,给确认申请人造成损害的;  (十二)没有法律依据将案件执行款物执行给其他当事人或者案外人,给确认申请人造成损害的;  (十三)违法查封、扣押、执行案外人财产,给案外人造成损害的;  (十四)对依法应当拍卖的财产未拍卖,强行将财产变卖或者以物抵债,给确认申请人造成损害的;? (十五)违反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责任编辑:陕西咸阳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