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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姗诉旬邑县城关镇安仁村一组承包地征收补偿
作者:马成运  发布时间:2009-12-05 09:46:33 打印 字号: | |
  王姗诉旬邑县城关镇安仁村一组承包地征收补偿

费用分配纠纷案

【要点提示】

  土地补偿款权利人的资格。

【案例索引】

  原审:陕西省旬邑县人民法院(2009)旬民初字第00285号(2009年4月10日)

【案情】

原告王姗。

  被告旬邑县城关镇安仁村第一村民小组。

  原告王姗自1986年1月2日出生后,户口一直登记在被告安仁村一组,安仁村一组给原告划分有承包地。2008年3月28日,原告王姗与旬邑县城关镇纸坊村焦建锋结婚,未将户口从安仁村一组迁出,安仁村一组没有调减原告王姗的承包地,纸坊村委会未给原告王姗划分承包地。2008年5月,旬邑县土地储备中心将安仁村一组部分土地征收,后经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讨论,于2008年4月26日制定了土地补偿费用分配方案,截止日期为同年5月16日,按该组当时实有人口人均分配31500元,该方案及土地补偿费分配花名册报经城关镇人民政府批准后进行了分配。但未给原告王姗分配补偿款。2008年7月8日,安仁村一组再次制定征地补偿款分配方案及分款花名册,又报经城关镇人民政府批准后,每人又分款500元。仍未给原告王姗分配。原告以旬邑县城关镇安仁村一组为被告,向旬邑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叛令被告支付原告征地补偿款32650元。

【审判】

  旬邑县人民法院认为:原告王姗自出生后户口一直登记在被告安仁村一组,遂成为安仁村一组村民,安仁村一组亦给原告王姗分有承包地,双方形成了权利义务关系。2008年3月28日,原告王姗与城关镇纸坊村村民焦建锋结婚后,原告户口一直未迁转,被告没有调减原告的承包地。同时,纸坊村亦没有给原告划分承包地,原告王姗在安仁村一组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资格一直没有丧失,依法享有在安仁村一组分配征地补偿款的权利。被告未给原告分配征地补偿费,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被告小组2008年先后两次给每名成员分配征地补偿费32000元,但原告要求分配32650元,其中650元无有证据,本院不予支持。遂判决:旬邑县城关镇安仁村一组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王姗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32000元。

  宣判后,王姗和城关镇安仁村一组均服叛。

【评析】

  本案争议的焦点为安仁村一组应不应给王姗分配征地补偿款。

  该焦点的关键是在安仁村一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王姗是否具备了安仁村一组成员资格。

  王姗从1986年1月2日出生后,户口就一直登记在安仁村一组,安仁村一组给原告王姗划分有承包地。2008年3月28日,王姗与城关镇纸坊村村民焦建锋结婚后,原告的户口一直未迁出,安仁村一组没有调减王姗的承包地,纸坊村也没有给王姗划分承包地,王姗在安仁村一组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资格一直没有丧失,依法享有在安仁村一组分配征地补偿款的权利。安仁村一组未给王姗分配征地补偿费,侵害了王姗的合法权益。安仁村一组2008年先后两次给每个成员分配征地补偿费32000元,而王姗要求分配32650元,其中650元无有证据,不予采信。对原告王姗要求安仁村一组给付原告征地补偿款32000元的诉讼请求应依法支持。该案判决旬邑县城关镇安仁村一组给原告王姗分配征地补偿款32000元是正确的。

编  写  人:旬邑县人民法院 马成运
责任编辑:马成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