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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治民诉旬邑县湫坡头镇北崖头村村民委员会承揽合同纠纷案
作者:朱春厚  发布时间:2009-12-05 09:45:17 打印 字号: | |
  胡治民诉旬邑县湫坡头镇北崖头村村民委员会承揽合同纠纷案

【要点提示】

   农村建房合同及证据效力的认定,是解决民事审判工作上的难点之一,近年来,旬邑县在抓教育,促发展,改善教学环境,各村修建教学楼的过程中,发挥了积极作用,所建的村级小学,教学楼大都在两层以下,仍然是一些没有建筑资的私人工队与村级组织签订建房协议。那么该建房协议,按照承揽合同,工程一旦完成,并经验收合格,并投入使用,该合同应视为有效。若双方结算后,应当支付工程款。本案的被告无视法律,在证据面前耍赖,拒不支付拖欠的工程款。经过一、二审的审理,最终在法律面低下了头。认了输。付了款,使一启长达六年的欠款得到了清结。

【案例索引】

  一审:旬邑县人民法院(2008)旬民初字第00677号(2008年11月3日)

  二审: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咸民终字第00217号(2009年2月20日)

【案情】

原告胡治民,男,生于1943年4月27日,汉族,住旬邑县赤道乡胡家村,村民。

被告旬邑县湫坡头镇北崖头村村委会。

法定代表人何兴义,男,系该村委会主任。

旬邑县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

原告胡治民诉旬县湫坡头镇北崖头村村委会工程承揽合同纠纷,于2008年10月8日向旬邑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原告胡治民诉称:2002年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建校合同,由原告为被告修建村小学,2005年7月2日俊工后,双方进行了结算,结算后,由原主管工程的村支部书记为原告立写了证明条,证明被告欠原告工程款12000元,并承?c赶2005年12月底付清,若付不清按银行利息计算。后原告在摧要中,被告提出有3200元工程预借款,未纳入结算,实际被告欠原告8800元。原告认可,但对余款,被告不予支付。2008年秋,原告无奈将村学校大门加锁,后被告现任村主任及村支部书记在原告所的证明条上签名确认。但仍未支付托欠的工程款。原告请求被告立即给付原告工程款8800元,并按银行贷款利率计付利息及原告索款费用。

被告旬邑县湫坡头镇北崖头村村委会辩称,原、被告签订了建校合同属实,但工程至今仍未结算,原告依据原村委会党支部书记所写的一张证明条,亦无村上的印章。也无有效的结算清单。且立写证明的人又不属建校领导小组成员,故原告向其被告村委会索要拖欠工程款8800元,缺乏充足的证据,况且原告无建筑工程资质,村上与其签订的合同无效,不应保护,故应予驳回。

经审理查明:2002年原告承建了被告的村小学建校工程,完工后于2005年7月21日双方进行了结算,扣除原告已领工程款264450元外,下欠原告12000元,结算后,结算单被告收回,由原主管工程的村支部书记何富勤为原告立写了证明条,载明:被告欠原告工程款12000元,并承?c赶2005年12月底付清,若付不清,按银行利息计算。后原告在摧要中,被告原任村副主任何兴义提出有原告领取3200元工程款一张领条,未计入结算,扣除后,实际欠原告8800元。原告认可,2008年秋,原告在索款中,将所修建的村小学大门加锁,2008年9月中旬,原告向被告再次索款时,被告现任村主任何兴义及村支部书记何秉哲在原告所持的证明条上签名确认。2008年10月8日诉至本院,要求被告立即给付原告工程款8800元,并按银行贷款利率计付利息及原告索款费用。

上述事实主要证据原告提供有:

1、被告原村党支部书记给原告写了一份证明,该证明载明:欠原告胡治民建校款12000元,承?c赶2005年12月底付清,若付不清按银行利率计付利息。2008年9月中旬,被告新任村主任及村支部书记在原告所的证明上分别签名。

2、证人何富勤出庭作证:证明原、被告建校工程俊工后,于2005年7月21日原告持自己的决算单与被告村委会建校领导小组成员何民权,会计何士兴及施工人员参与,并持村上所作的预算清单进行了结算,由于双方决算高低差额较大,最后采取折终办法作了最终的决算,共结算约28.5万余元,扣除已付工程款,共尚欠原告12000元。

被告反驳原告的证据提供了以下证据:

一、移交清单一份:证明村委会班子成员更换以后,在交接中,无与原告的工程结算单。

二、建校工程承包合书一份:证明该工程每平主米为360元等。

三、建校委员会在工程结束后做了一个预算清单,证明工程造价决算金额为255400元。

四、原告从被告处预借工程款领条30张,证明原告先后已从被告处领款金额为267650元。

五、证人何民权、何世忠、何林安证言一份:证明北崖头村小学于2001年8月建成,当时由北崖头村委会成员、各组组长及建校委员会成员和乙方承包工程人胡治民,胡顺利在北崖头委会进行了结算,共结算为255400元,但不包括围墙、大门等。

【审判】

旬邑县人民法院认为:原告向法庭提供的被告原村委会党支部书记立写的欠建校款证明,虽不是欠条,但此证明是经过有建校领导小组成员、村委会成员及原告参加的决算,加之被告现任村委会主任及支部书记在证明条上签名,作了确认,更能说明被告欠款的真实性,其行为合法有效,至于结算清单的提供不属原告义务,因被告已将其收走,应由被告负有举证责任。对被告提供的关于原任领导班子未向新任班子交接此笔欠款一节,属被告内部事务,不对抗欠原告的工程款,被告提供的一张结算清单决算为255400元,但原建校领导小组成员何民权等四人证明,此决算不包括围墙、大门等费用。因此该决算非最终决算依据。因此,原、被告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成立,原告请求应予支持。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     被告北崖头村委会支付拖欠欠原告胡治民建校工程款8800元,并从2006年元月一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利息;

二、 驳回原告其他请求。

受理费25元,由被告承担。

以上款项限判 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二审法院查明的事实)

该案宣判后,被告旬邑县湫坡头镇北崖头村村民委员会不服提起上诉,上诉于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称:一、原判决缺乏事实根据,双方当事人一直没有决算,原告在被告处领走工程款267650元,二、原告拿的原村党支部书记何富勤写的证明欠工程款12000元,该证明没有加盖村委会印章,且何富勤不是村委的法定代表人,也不是建校委员会的成员,其行为不是职务行为。要求撤销原判,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在上诉答辩称,村委会原任支部书记何富勤是当时建校工作的负责人,当时预借款的领条就是当时何富勤签的字。被告否认欠原告12000元,但又拿这12000元的条子向政府有关部门申报“普九”债务。此行为明显前后矛盾,原判事实清楚,程序正确,应当维持。

二审期间,原告向法庭提供了湫坡头镇出具的“普九”债权确认书公告一份,证明上诉人欠被上诉人工程款12000元。

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上诉人提供的2005年7月21日上诉人原村党支部书记写的拖欠建校款证明,虽没有村委会的公章,但该证明是当时村党支部书记所写,加之上诉人现任村委会主任及村党支部书记在证明条上签名予以确认,其行为合法有效。而且湫坡头镇公告的“普九”债权确认书中明确了尚欠被上诉人12000元建校款,故对于上诉人欠被上诉人的这笔工程款本院予以确认,扣除上诉已领走的3200元工程款,上诉人尚欠被上诉人工程款8800元,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成立,应予驳回。原判认定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诉讼费25元,二审诉讼费50元,均由上诉人承担。

  【评析】:

旬邑县法院审结的这起农村建校工程承揽合同纠纷的案件,双方签订的建校合同工程结束后,并投入使用多年,原告胡治民与原任村党支部书记、建校委员会的负责人何富勤及其他成员作了结算,并向原告立写了证明条,现新任干部均在该证明条上签名确认,无论怎样讲,这份证据是合法有效的,而且被告以此条为依据,向县、乡两级申请“普九”资金。但是新任村级干部却以种种借口拒付,且被告在宣判后,仍不服,又向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经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判决双方所签的建房合同有效,原任村党支部书记建校委员会的负责人何富勤所写的证明条真实有效,从而彰显了法律的尊严。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这是因为原、被告建房合同基于两层及两以下的普通房屋,座落于农村,构造简单,相对要求较低,一般农村的土工匠可以完成,而且建成之后,经验收合格,并投入使用,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规定》第六十六条,原告提供的原村党支部书记?H富勤所作的证明条,是一份具有真性、合法性、关联性的证据。被告故应无条件地支拖欠的工程。 

 

编  写  人:旬邑县人民法院 朱春厚
责任编辑:朱春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