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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当保障民生的排头兵
作者:康 力  发布时间:2009-12-05 09:24:29 打印 字号: | |
  争当保障民生的排头兵

□ 康 力

 “民生”一词最早出处在《左传》,有“民生在勤,勤则不匮”的记载,这里的“民生”就是百姓的意思。“民生”在《辞海》中的解释是“人民的生计”,是一个浓厚的人本思想和人文关怀的词语,一头连着政府,一头连着百姓。民生的理性服务内涵的主角应该是社会平民百姓。现在民生和民主、民权相互渗透,民生已经不仅仅占有生活资料和追求温饱的物质形态,更多地上升为尽可能满足平民百姓为了生存和发展的各种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和社会权利的保障,这种权利越是公正高效地得以保障,社会就越有秩序,更加安宁稳定,更富有活力。人民法院如何保障民生?在十七大报告第八部分的前言中提出要“完善社会管理,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在民生战略的第六个重点建设中提出“社会稳定是人民群众的共同心愿,是改革发展的重要前提”,要求“最大限度激发社会创造活力,最大限度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减少不和谐因素,妥善处理人民内部矛盾,完善信访机制,健全党和政府主导的维护群众权益机制”等。“维护人民权益,是党的根本宗旨的要求,也是做好政法工作的目的,政法工作搞得好不好,最终要看人民满意不满意,要坚持以人为本,坚持执法为民,坚持司法公正,把维护好人民权益作为政法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着力解决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为人民安居乐业提供更加有力的法治保障和法律服务”。显而易见,人民法院关注民生的责任使命,首当其冲,责无旁贷。这是因为人民法院的工作是党和国家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必须坚定不移地以党的十七大精神和胡锦涛总书记的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导,正确领会并深入贯彻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把服务大局的重心放在保障与促进民生问题为重点的和谐社会建设上来,通过公正高效的审判和执行工作来“疏通民怨、维护民权、保障民生”。

  人民法院要不断增强民生意识。在服务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和谐社会的进程中,人民法院必须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要注意从人民群众的新要求新期待出发,改进提高工作。“民有所困,我有所助”,情系民生,以深彝厚的群众感情来做好法院工作。要“保障民生,司法为民”,仅仅依靠高超的司法理论和技能远远不够,还必须有高度的“想民、爱民、为民”的民生意识。服务民生,最大程度满足群众诉讼需求,竭尽全力解决群众实际问题。人民法院作为国家审判机关,其基本职责是通过各类案件的审理与执行服务人民,参与国家的管理和社会建设。它以诉讼为契机,以审判为手段,惩治各种刑事犯罪,调整社会法律关系,化解民间各种纠纷,监督和支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人民法院在履行这些法律职能中,其审判的基本点、出发点即是主张社会公平正义,惩恶扬善,维稳安民。因此,在审判和执行工作中树立保障民生意识,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应用之义,是以人为本、司法为民的本质要求。所以,在新形势下要进一步牢牢把握科学发展观的精神实质,要在审判和执行工作中树立高度关注保障民生的意识,通过审理好、执行好每一起案件和健全保障民生的审判工作机制来“缓解民生矛盾、破解民题、维护民生权利,实现社会公正义”,以审判工作的实际效果来维护好、实现好和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人民法院要在回应现实中关注民生。民有所呼,我有所应,既是现代政府施政的一个基本原则,更是要做好当前法院工作的根要要求。全社会共同关注民生问题,向人民法院提出了空间的挑战,从更开阔的视野来看,法院工作要想取得长足的发展和进步,必须直面民意和对现实问题的回应。法院工作是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屏障,在当前社会转型期,法院工作面临着更复杂的形势,承担着更大的责任。面对人民内部矛盾凸显、刑事犯罪高发等复杂局面,人民法院化解矛盾、维护稳定、促进和谐的任务特别是艰巨和繁重,以及随着民生问题在社会发展中重要性的不断增强,随着我国民主政治建设进程的逐步加快,人民群众尤其是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和政府政绩的重要标准,也是衡量法院工作公正性、权威性的重要标准,从而使法院司法能力的提高与党和政府执政的能力的提高更趋一致。人民法院在这种情况下更要与时俱进,转变观念,要明白衡量法院工作的标准不在条条框框里,不在西方标准里,不在教科书上,而在现实生活中,在人民群众的新要求、新期待和评判当中。人民法院有了回应现实的勇气和智慧,就更能促进法院民生司法的进步和发展。

人民法院要以人为本来保障民生。在法院审判工作中,坚持以人为本,用人文精神考量民生,满足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既讲德和法,又讲情和理,确保群众在法院打一个公正、明白、便捷,受尊重的官司。首先,要让群众打一个公正的官司。司法公正既是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组成部分,又是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保障。要把司法公正作为法院工作首要的价值追求,深刻把握立法精神,准确适用法律和司法解释,妥善调整社会利益关系,确保实现司法公正,让有理有据的群众在法院打得起官司,打得赢官司。要严格依法办事,规范司法行为,确保做到不偏不倚,不仅在案件处理结果上实现司法公正,还要在审判活动中认真执行诉讼法的规定,让群众从程序上切实体会到司法的公正。其次,要让群众打一个明白的官司。确保知情权,是司法民主的重要体现。要进一步落实审判公开制度,切实做到依法公开、及时公开,使群众对于诉讼流程和其享有的诉讼权利,应履行的诉讼义务达到100%知晓率。要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作用,把司法民主尽最大可能地发挥到最大作用。要加强裁判文书的说理性,努力做到“辩法析理,胜败皆服”。第三,要让群众打一个便捷的官司。群众不仅期盼司法公正,也渴望司法高效。要进一步完善和落实便民诉讼工作机制,统一规范案件流程管理,从立案条件、立案程序到转办、审理、裁判及中间诉讼材料的接收环节等统一起来,便捷操作,提高效率。同时建立案件办理群众查询机制,便于公开和群众及时了解案件进展情况并监督。严格管理延审报批案件和程序,提高法定审限内结案率,尽最大可能缩短平均结案天数。第四,要让群众打一个受尊重的官司。在诉讼全过程中尊重群众的诉讼主体地位,既是司法公正的必然要求,又是司法为民的具体体现,要增强保障人权、维护群众诉讼权利的意识,在诉讼活动中体现司法的人文关怀。总之,在法院的具体审判工作中,体现了这几点要求,也就是把“司法为民、保障民生”送到了群众心坎上了。

人民法院和每一位法官始终要“胸怀爱民之心,恪守为民之责”要认识到“群众利益无小事,民生问题大于天”,在“亲民、为民”的同时,更要做到“敬民、畏民”,以“生怕群众不满意”的心态对待审判和执行工作,人民法院就能真正成为名副其实的保障民生的“排头兵”。

     (作者单位:三原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康 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