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司法的人民性
余明涛
“法院是法律帝国的首都,而法官则是帝国的王侯”, “法官除了法律就没有别的上司”。这些耳熟能详的名言,无不精辟地道出了法院、法官职业的的神圣和司法的权威,但作为人民共和国的法院、法官,如果脱离了人民群众、司法如果没有人民群众的参与,法官就会变成高高在上的孤家寡人,司法也就失去了它存在的基础和价值。深入开展“大学习、大讨论”活动,使我们更深刻地认识到坚持司法人民性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一、司法人民性的内涵
司法的人民性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司法是人民的司法;另一方面,司法是为人民的司法。
1、司法是人民的司法
我国司法的人民性是由我国的国家性质决定的。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是国家的主人。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是我国国家性质的根本体现,也是我国政治制度的基本原则。 中国共产党作为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在成立之初就强调唤醒民众,劳工神圣,并在发动和领导革命、创建革命根据地的过程中,始终高度重视保持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从强调关心群众生活、改进工作方法,到普及大众文化、在“三三制”政权建设中重视群众的民主参与,再到提出“人民民主专政”思想,其中都贯穿着人民群众是历史的主人、国家的主人的思想。
建国后,我们党始终坚持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政治原则,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确立,到“以人为本”思想的提出、实现,以及政治体制的改革,处处无不体现了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在党的十七届二中全会上,胡锦涛总书记进一步强调,深化政治体制改革,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必须切实保证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因此,作为国家权力重要组成部分的司法权,应该也必须属于人民。
2、司法是为人民的
司法是人民的司法决定了司法应该并且必须是为人民的司法。物质决定意识,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司法活动所适用的法律,本身就来源于人民,是广大人民意志的反映,是对人民群众生活的概括和总结。坚持社会主义法制,维护司法权威,也就是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维护人民群众的利益。另一方面,社会主义司法,只有保障人民的利益,服务于广大人民,才能实现社会主义法治的目的。脱离了人民群众,没有了司法的人民性,就没有社会主义法律可言,也就没有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本身。当社会主义司法失去了为人民这一宗旨的时候,我们的司法就成了无源之水、无本之木,司法就会失去它存在的基础和存在的意义。
二、司法人民性的重要性
1、政治价值
水能载舟,也能覆舟。人民性是我国政权的基本特征,也是我国政权的基础。得到了人民群众的衷心拥护和倾力支持,是我们党的事业成功和发展的力量之源。建国后毛泽东曾经指出:“我们的权力是谁给的?是工人阶级给的,是贫下中农给的,是占人口百分之九十以上的广大劳动群众给的。我们代表了无产阶级,代表了人民群众,打倒了人民的敌人,人民就拥护我们。”所以,“共产党基本的一条,就是直接依靠广大革命人民群众。”坚持司法的人民性是国家长治久安的根本保证。另一方面,坚持司法的人民性,可以确保我们始终践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宗旨,防止脱离群众,防止蜕化变质,确保我们的队伍永葆先进性。
2.民主价值
坚持司法的人民性,体现在司法的公开性和广泛参与性,就是要求普通公民能有机会知晓和参与司法权力的运行过程,这实质就是把“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宪法原则在司法领域的具体落实,从这个意义上讲,司法的人民性是司法民主的象征和宣示。
3.法治价值
司法公正是司法制度的核心和灵魂,也是司法改革的价值目标。坚持司法的人民性,让公民直接参与司法活动,可以帮助职业法官了解社会公众的思想动态,了解社会各阶层的实际情况。而来自各行各业、具有不同的生活经历和专业特长的公民,则在生产知识和社会经验方面与法官优势互补,集思广益,可以矫正法官的职业偏见,从而使案件处理得更合情合理合法,提高审判质量和效率,确保司法公正。坚持司法的人民性,对防止司法腐败也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一般来说,一个人在有人在场的情况下会比在无人在场的情况下更注意约束自己的行为,而且在‘外人’面前往往比亲友或熟人面前更注意约束自己的行为。如果一个法官与数个其不相识的公民共同审判,则该法官在各种诱惑面前必然要三思而后行。因为公民的眼睛就是阳光,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坚持司法的人民性,是消除司法腐败的良方之一。
4、坚持司法的人民性,就是坚持“三个至上”原则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在全国大法官“大学习、大讨论”研讨班上就人民法院牢固树立“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的指导思想发表讲话,为人民法院工作指导思想的与时俱进指明了方向,提出了要求。“三个至上”是高度统一、不可分割的整体,坚持以“三个至上”、为人民司法的指导思想,充分体现了我国司法的人民性。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先锋队,是中国人民利益的忠实代表者,只有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中国革命和建设才会取得一个又一个的胜利;没有共产党就没有新中国,没有共产党就没有社会主义建设的新成就,也就没有人民的幸福生活。坚持党的事业至上,也就是坚持人民的利益至上。而宪法和法律是党的意志、人民意志的反映,坚持宪法和法律至上,也就是坚决维护人民的利益。
三、加强司法人民性的途径
司法人民性内涵的两个方面,决定了加强司法人民性也应从两个方面努力,其一是司法权由人民掌握,其二是司法权为人民所用。
1、 司法权由人民掌握
司法权由人民掌握的方式有直接和间接两种方式。加强人民群众对司法权的直接掌握,就是要扩展人民群众对司法权的参与渠道,提高人民群众对司法权的参与程度。从世界各国司法制度的发展轨迹中可以看到,吸收公民直接参与国家司法活动,发挥公民在司法活动中的积极作用,被认为是一个国家司法民主的重要标志。结合我国的国情,目前,要进一步加强人民陪审员制度建设,充分发挥陪审功能;要有组织地发动群众参与评议司法审判活动,扩大司法民主;要聘请党代表、人大代表、人民群众担任司法协助员,开辟司法协助网络;要高度重视调解工作,积极探索法官主导下的多元化社会矛盾纠纷解决机制,实现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等方面的有机结合。
加强人民群众对司法权的间接掌握,就是充分保障人民群众对司法活动的知情权和监督权。要坚决落实各项审判和执行公开的规定,充分保障当事人对案件进展情况的知情权利;要认真听取群众意见,虚心接受群众的批评和建议;要建立与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人民群众的联络渠道,建立长期有效的听取意见改进工作的机制;要走出去、请进来,积极、主动、依法接受来自社会各界、各渠道、各形式的监督,切实防止脱离人民群众现象的发生,确保司法工作始终贯彻党的意志和人民的意愿。
2、 司法权为民所用
一是强化民本意识,正确的行使权力。要时刻明确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常思为谁执法、为谁掌权;要牢固树立民本意识、公仆思想,摆正位子,慎思、慎权,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
二要端正工作态度,深化同人民群众的感情。“把审判和执行工作当做父母交办之事来办,把来访群众当兄弟姐妹来接待”是我院对干警提出的基本要求。只有情系人民,才能急人民所急,想人民所想,才会把群众的事当自己的事去认真办好。试想如果自以为是,高高在上,思想上看不起群众,态度上冷漠群众的人能权为民所用吗?
三要倾听群众呼声,以人民满意为标准。要深入群众,密切与群众血肉相连的亲密关系。要从人民最不满意的地方改起,从人民最关注的地方做起,从人民最期盼的事情抓起,着力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要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人民司法的根本出发点和检验标准。要克服机械的办案做法,在坚持中立、公平原则性的同时,充分发挥司法的积极性、主动性,努力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以定纷止争取信于民。
四要创新为民机制,推进司法便民化。要建立便民诉讼工作机制,实行全天候立案、电话立案、网上立案、巡回立案等多种立案方式,方便群众诉讼。要积极主动提高司法服务的水平和能力,做到判前释法、判后答疑,实行首问负责制,对当事人提供公平、公开的诉讼指导。要加大巡回办案力度,深入群众、深入基层,到老百姓中间去开庭和宣判,让老百姓直接感受到我们的存在。要提高审判和执行效率,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大胆探索行之有效的审判和执行方式,通过繁简分流的速裁机制,全方位、多层次的调解机制,执行威慑机制,媒体曝光、张贴督促执行令、拘留决定书等群众促进机制,不断提高审判和执行效率。要健全司法救助制度,切实把为民、亲民、护民的要求落实到诉讼的各个环节和全过程。
五要加强自身建设,提高为民能力。司法权要为民所用,司法者必须能为民。要把提高司法者的素质作为一项重要任务来抓,进一步加强干警的思想政治建设、司法能力建设、反腐倡廉建设、工作作风建设,着力提高干警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坚决实现“靠得住”、“信得过”、“有本事”。
(旬邑县法院院长 余明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