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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一起存单纠纷案看举证责任的分担
  发布时间:2009-12-05 09:12:26 打印 字号: | |
  从一起存单纠纷案看举证责任的分担

□ 王雅宏

[案情]

    原告赵X。

   被告中国XX银行XX支行

  原告诉称,其2004年4月30日在被告处存款260000元,存期一年,约定年利率为1. 98%,到期自动转存。2005年9月28日原告又在被告处存款200000元,存期3年,年利率3. 24%。该两笔存款原告均留有密码,约定凭存折和密码支取。2007年4月13日,原告做生意急用钱,去被告处支取该两笔存款,却被告知该两笔存单已分别于2004年8月和2006年元月被挂失,存款及利息被取走。原告本人从未挂失过两份存单,也未支取过该存款,更未委托过他人办理此项业务,不存在任何过错。相反,被告不能按储蓄合同的约定承担向原告给付存款及利息的义务,已构成违约,故诉至法院,:(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的两笔存款460000元及截至2007年4月12日的约定利息;(2)判令被告承担从2007年4月12日以后逾期给付原告存款的损失;(3)请求判令被告承担原告为追讨存款的误工费27000元及交通费3000元。

   被告辩称:原告确实在被告处存过两笔共460000元存款,但该两笔存款已分别于2004年8月22日、2006年2月26日被原告挂失取走,原告支取存款使用了存款时预留的密码,证明是原告自己挂失取走的,故被告不应承担责任。

    分歧:

   在审理此案过程中,对案件的处理有两种意见:

一、一种观点认为,被告银行应承担责任。因为被告银行没有举出直接证据证明是原告自己亲自办理的挂失取款手续。

    二、另一种观点认为,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因为原告的存款被支取时使用原告预留的密码,能够证明原告本人亲自办理了挂失支取手续。

   法院认定及判决:

    原告赵某分别将260000元、200000元存入被告中国xx银行xx支行,被告开具储蓄存单给原告,原被告之间已确立储蓄存款合同的法律关系,被告即负有原告取款时支付存款本息的义务。本案中,被告违反《储蓄管理条例》及有关挂失手续之规定,在原告未到场或未委托他人代为办理挂失手续的情况下,将存单挂失,之后又违规办理了本应由原告亲自办理的存款支取手续,对原告存款被冒领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被告此违反规定的给付不能发生债权消灭的法律后果,被告仍应对原告履行债务,并承担违约责任,对其不能及时支付原告本息所给原告造成的其他损失亦应予以承担。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xx银行xx支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赵某存款本金460000元及截止2007年4月12日之利息。其中260000元利息从2004年4月30日起至2006年4月29日止按年利息1. 98%计算,2006年4月30日至2007年4月12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200000元利息从2005年9月28日起至2007月4月12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息。

    二、被告中国xx银行xx支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赵某上述本息从2007年4月12日之后的损失,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息,从2007年4月13日的计算至还清该本息之日止。

   三、被告中国xx银行xx支行于本判生效之日十日内赔偿原告赵某误工费27000元,交通费928元。

    案件受理费及其他诉讼费8800元由被告承担。

    被告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析:

    笔者认为第一种观点是正确的。

   1997年11月7日银函【1997】第520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办理存单挂失手续有关问题的复函》规定:“一、储户遗失存单后,委托他人代为办理挂失手续只限于代为办理挂失申请手续。挂失申请手续办理完毕后,储户必须亲自到储蓄机构办理补领新存单(折)或支取存款手续。 二、委托他人代为办理挂失手续的,被委托人只要出具委托人及被委托人的身份证件,并按照规定提供存款的直关内容,储蓄机构即可受理挂失手续。三、在办理挂失手续时,储蓄机构对身份证件只进行形式审查,不负有鉴别身份证件真伪的责任。”被告银行辩称,是原告亲自办理了挂失和支取手续,那么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被告银行应提供直接证据证明,原告自己亲自办理了挂失或支取手续。而原告仅提供自己的凭证证明存款被支取时使用了存款 时预留的密码,这些凭证不足以证明原告自己亲自办理了挂失或支取手续。因此,判决认定被告在原告自己未办理挂失或支取手续情况下,使原告的存款被冒领,被告银行应承担被冒领造成的损失。

              (作者单位: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陕西咸阳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