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部分 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简介
第二部分 本院受理案件标准
第三部分 诉讼须知
(一)诉讼收费标准
(二)诉讼费及担保金缴纳方式
(三)各类案件立案指引
(四)人民法院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
(五)法庭规则
第四部分 几种常用诉讼文书格式
第五部分 司法救助
第六部分 纪检监督
第一部分 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简介
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位于咸阳市渭阳西路54号,现有法官103人,业务庭室11个,管辖咸阳市14个县、区(市)(含杨凌区)的一、二审刑事、民事、行政、再审、国家赔偿和执行案件。
一、立案庭:
下设立案大厅,主要负责诉讼接待、咨询,立案审查,诉讼费的计算收取,司法救助,诉前保全等业务,位于前楼一楼西侧,电话33571429。
下设信访室,主要负责来信来访接待及预约院长接待,位于院内水池东侧,电话33578124。
二、刑事审判第一庭:主要负责一、二审危害国家安全、危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妨害社会管理秩序、危害国防利益犯罪案件的审理,位于后楼三楼西侧,电话33572294。
三、刑事审判第二庭:主要负责一、二审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侵犯财产、贪污贿赂、渎职犯罪案件的审理,位于后楼三楼西侧,电话33573538。
四、民事审判第一庭:主要负责一、二审人格权、物权纠纷案件的审理,位于后楼二楼东侧,电话33572040。
五、民事审判第二庭:主要负责一、二审债权纠纷案件的审理,位于后楼二楼东侧,电话33572558。
六、民事审判第三庭:主要负责一、二审知识产权、与公司、证券、票据等有关的民事纠纷案件的审理,位于后楼二楼西侧,电话33570270。
七、行政审判庭:主要负责一、二审行政案件和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审理,位于后楼四楼东侧,电话33578642。
八、审判监督庭:主要负责各类案件复查和再审,位于后楼二楼西侧,电话33574937。
九、执行工作局:主要负责咸阳市两级法院各类执行案件的委托、提及、交叉等综合协调事项,位于后楼五楼东侧,电话33572926。
十、执行第一庭:主要负责各类案件的执行,位于后楼二楼东侧。
十一、执行第二庭:主要负责各类案件的执行,位于后楼二楼东侧。
第二部分 本院受理案件标准
本院受理以下一审民商事案件:
1、专利纠纷案件;
2、诉讼标的额在500万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00万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 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本院受理以下一审行政案件:
1、被告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且基层人民法院不适宜审理的案件;
2、社会影响重大的共同诉讼、集团诉讼案件;
3、重大涉外或者设计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案件。
本院受理以下一审刑事案件:
1、危害国家安全案件;
2、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
3、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
本院受理的再审案件为:
对咸阳市各基层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提出的再审申请。对本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提出的再审申请由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
第三部分 诉讼须知
起诉时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主要证据复印件、身份证明文件等。民事、行政案件须交纳诉讼费,如生活困难无力交纳的,可依法申请司法救助,减缓免交纳诉讼费。刑事自诉、刑事附带民事案件无需交纳诉讼费,执行案件和破产案件不需预交诉讼费。申请财产保全一般应交纳担保金。
(一)收费标准
案 件 类 别 财 产 数 收 费 标 准
离 婚 案 件 不涉及财产分割 每件300元
涉及分割的财产不超过20万元 不另收费
涉及分割的财产超过20万元 超过部分按0.5%交纳
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的案件 不涉及损害赔偿 每件500元
涉及损害赔偿金额不超过5万元 不另收费
涉及损害赔偿金额超过5万元-10万元 按1%交纳
涉及损害赔偿金额超过10万元 按0.5%交纳
其他非财产案件 每件100元
财 产 案 件 争议的金额或价额不满1万元 每件50元
1万—10万元的部分 按2.5%交纳
10万—20万元的部分 按2%交纳
20万—50万元的部分 按1.5%交纳
50万—100万元的部分 按1%交纳
100万—200万元的部分 按0.9%交纳
200万-500万元的部分 按0.8%交纳
500万-1000万元的部分 按0.7%交纳
1000万-2000万元的部分 按0.6%交纳
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 按0.5%交纳
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没有争议金额 每件1000元
有争议金额的,按财产案件的收费标准交纳
行政案件 商标、专利行政案件 每件100元
其他行政案件 每件50元
行政赔偿案件 不收费
劳动争议案件 每件10元
破产案件
(不预交,在清算后交纳) 破产财产总额 按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减半交纳,最高不超过30万元。
申请执行案件(不预交,在执行后交纳) 无执行金额或价额 每件500元
执行金额或价额不满1万元 每件50元
1万-50万元的部分 按1.5%交纳
50万-500万元的部分 按1%交纳
50万-1000万元的部分 按0.5%交纳
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 按0.1%交纳
申请保全措施 不涉及财产数额,或财产数额不满1000元 每件30元
1000元-10万元的部分 按1%交纳
超过10万元的部分 按0.5%交纳,但最高不超过5000元
(二)诉讼费及担保金缴纳方式
当事人可直接在本院立案大厅缴纳现金,或通过银行汇款缴纳。
户名: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开户行:工行咸阳渭阳西路分理处;
诉讼费账户:2604022409026351459;
担保金账户:2604022429200009526。
(三)各类案件立案指引
民事诉讼案件立案指引
起诉人立案时应提交如下材料:
一、起诉状正本一份,并按被告的数目提供相应的副本。
二、证明原告主体资格的材料。原告为自然人的,应提交身份证明资料,如身份证或户口本等复印件,港澳同胞身份证明复印件;原告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主体登记资料,如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及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近三个月内的工商登记资料或社团法人登记证,同时还应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或主要负责人证明书(加盖公章)。
三、受委托代为起诉的,应提交原告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书应写明委托事项、权限、期限及联系电话。公民代理的,同时提交本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律师代理的,同时提交律师事务所的公函和律师执业证件的复印件。
四、证明民事法律关系存在的材料,如合同书,权利证书等。
五、原告应当就被告侵权违约的事实提供证据。
七、与诉讼请求相关的其他材料。
行政诉讼案件立案指引
起诉人立案时应提交如下材料:
一、起诉状正本一份,并按被告行政机关的数目提供相应的副本。
二、证明原告主体资格的材料(同民事诉讼案件)。
三、受委托代为起诉应提交的材料(同民事诉讼案件)。
四、证明行政法律关系存在的材料,如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机关不予受理决定书等。
五、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应当提交复议机关的决定或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证明。
六、行政赔偿案件中,原告应当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造成损害的事实提供证据。
执行案件立案指引
申请人申请强制执行应提交如下材料:
一、强制执行申请书一份。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加盖公章;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由本人在强制执行申请书上签名或捺手印。强制执行申请书不得使用圆珠笔书写,不得使用复印件;
二、证明申请人主体资格的材料(同民事诉讼案件)。
三、受委托代为申请强制执行时应提交的材料(同民事诉讼案件)。
四、具有强制执行内容的生效法律文书原件一份和复印件两份。法院出具的生效法律文书应加盖承办法官的法律文书生效章,如果经过两级法院审理,一、二审法院的法律文书皆需提供;仲裁机关出具的生效法律文书应附上仲裁机关关于法律文书已经生效的函件或双方当事人已签收的送达回执原件一份;行政机关出具的生效行政法律文书应附上当事人已签收的送达回执以及证据材料原件一份。
五、被申请人财产线索清单。已经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的,应提交采取保全措施的民事裁定书复印件一份。
六、申请人申请恢复强制执行的,应提交如下材料:
(一)恢复强制执行申请书一份。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恢复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加盖公章;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由本人在恢复强制执行申请书上签名或捺手印。恢复强制执行申请书不得使用圆珠笔书写,不得使用复印件;
(二)证明申请人主体资格的材料一份,受委托代为申请强制执行的,一并提供委托代理人资料;
(三)中止执行裁定书或和解协议复印件一份;
(四)原生效法律文书复印件一份。
申请再审案件立案指引
当事人申请再审时应提交如下材料:
一、再审申请书正本一份,并按被申请人的人数提供相应的副本。
二、证明申请人主体资格的材料(同民事诉讼案件)。
三、受委托代为申请再审时应提交的材料(同民事诉讼案件)。
四、在原审诉讼过程中提交的主要证据复印件;
五、支持申请再审事由和再审诉讼请求的证据材料。
六、再审申请人提交再审申请书等材料应使用A4型纸,并提交材料清单一式两份,同时可附申请再审材料的电子文本。
(四)举证和证据材料交换指南
您在诉讼中,对自己提出的主张,负有提供证据证明其真实性的责任,并有义务在法院的指导下将您所提交的证据材料向对方公开予以交换,以固定证据,明确案件争议焦点。
一、证据材料
一切未经查证属实,由司法机关、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辩护人收集到的,在诉讼中被提出用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事实材料,是证据材料。
1、举证方在向法庭提出证据材料时,应向法庭说明该证据材料的来源、种类及欲证明之事实。
2、证据材料为物证的,一般应提供原物。对于不宜直接提取的物证,或者易损坏、消失、变质、易燃、易爆物品等,可以提供该物证的照片、录像,或对该物证的检查笔录等。
3、证据材料为书证的,应当提供原件。提供原件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件、影印件、副本、节录本等。
4、证据材料为检查笔录及鉴定结论的,应当提供原件。
5、证据材料为视听资料的,应当提交未被剪辑、加工过的原始资料。
6、证据材料为证人证言的,提供该证言的证人应当出庭作证。
证人必须具有作证资格。下列人员不得作为证人:因生理或精神原因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但有证据表明间歇性精神病人作证时所被证明的事实发生当时其精神状态正常的除外;本案的检察人员、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不能同时充当本案的证人;本案的代理人,不能同时充当本案的证人;法律规定其他不得作为证人的人员。
7、证据材料有使用外国语言文字的,应由提供该证据材料的一方翻译成我国通用的语言文字。证据材料的翻译,应由专门的翻译机构进行。
8、举证应当及时。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应当在人民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举证确有困难的,应在举证期限内以书面形式向人民法院申请延期举证,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适当延长举证期限。当事人在延长的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仍有困难的,可以再次提出延期申请,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行政诉讼的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供据以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全部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没有相应的证据。被告因不可抗力或者客观上不能控制的其他正当事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供证据的,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延期提供证据的书面申请。本院准许延期提供的,被告应当在正当事由消除后十日内提供证据。逾期提供的,视为被诉具体行为没有相应的证据。
9、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
(1)众所周知的事实;
(2)自然规律及定理;
(3)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已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实;
(4)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
(5)已为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
(6)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
前款(1)、(2)、(5)、(6 )项,当事人相反证据足以推翻除外。
10、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或者行政诉讼原告或第三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或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并经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的证据材料,并已提供调取证据材料的书面申请和有关线索的,由人民法院决定是否调查收集。
11、民事及行政诉讼中,在证据材料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
二、证据材料交换
12、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被告提出反诉,应提交能证明其诉讼资格、案件事实及其主张的证据,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
有独请求权的第三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适用前款规定。
13、被告或反诉被告应诉,应提交能证明其反驳主张的相应的证据,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
第三人应诉,适用前款规定。
14、民事及行政诉讼的当事人,应当在开庭审理前互相将本方准备在庭审中举出的证据材料向对方公开,以固定证据材料,明确案件争点。
当事人在庭前证据交换过程中没有争议并记录在卷的证据,经审判人员在庭审中说明后,可以直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五)人民法院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
为方便人民群众诉讼,帮助当事人避免常见的诉讼风险,减少不必要的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等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常见的民事诉讼风险提示如下:
一、起诉不符合条件
当事人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人民法院不会受理,即使受理也会驳回起诉。
当事人起诉不符合管辖规定的,案件将会被移送到有权管辖的人民法院审理。
二、诉讼请求不适当
当事人提出的诉讼请求应明确、具体、完整,对未提出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不会审理。
当事人提出的诉讼请求要适当,不要随意扩大诉讼请求范围;无根据的诉讼请求,除得不到人民法院支持外,当事人还要负担相应的诉讼费用。
三、逾期改变诉讼请求
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出反诉,超过人民法院许可或者指定期限的,可能不被审理。
四、超过诉讼时效
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保护民事权利的期间一般为二年(特殊的为一年)。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后,被告提出原告的起诉已超过法律保护期间的,如果原告没有对超过法律保护期间的事实提供证据证明,其诉讼请求不会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
五、授权不明
当事人委托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等事项的,应在授权委托书中特别注明。没有在授权委托书中明确、具体记明特别授权事项的,诉讼代理人就上述特别授权事项发表的意见不具有法律效力。
六、不按时交纳诉讼费用
当事人起诉或者上诉,不按时预交诉讼费用,或者提出缓交、减交、免交诉讼费用申请未获批准仍不交纳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将会裁定按自动撤回起诉、上诉处理。
当事人提出反诉,不按规定预交相应的案件受理费的,人民法院将不会审理。
七、申请财产保全不符合规定
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应当按规定交纳保全费用而没有交纳的,人民法院不会对申请保全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当事人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未按人民法院要求提供相应财产担保的,人民法院将依法驳回其申请。
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有错误的,将要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受到的损失。
八、不提供或者不充分提供证据
除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不需要提供证据证明外,当事人提出诉讼请求或者反驳对方的诉讼请求,应提供证据证明。不能提供相应的证据或者提供的证据证明不了有关事实的,可能面临不利的裁判后果。
九、超过举证时限提供证据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的证据,应当在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认可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完成。超过上述期限提交的,人民法院可能视其放弃了举证的权利,但属于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的新的证据除外。
十、不提供原始证据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应当提供原件或者原物,特殊情况下也可以提供经人民法院核对无异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提供的证据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可能影响证据的证明力,甚至可能不被采信。
十一、证人不出庭作证
除属于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的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的特殊情况外,当事人提供证人证言的,证人应当出庭作证并接受质询。如果证人不出庭作证,可能影响该证人证言的证据效力,甚至不被采信。
十二、不按规定申请审计、评估、鉴定
当事人申请审计、评估、鉴定,未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提出申请或者不预交审计、评估、鉴定费用,或者不提供相关材料,致使争议的事实无法通过审计、评估、鉴定结论予以认定的,可能对申请人产生不利的裁判后果。
十三、不按时出庭或者中途退出法庭
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出法庭的,人民法院将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被告反诉的,人民法院将对反诉的内容缺席审判。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出法庭的,人民法院将缺席判决。
十四、不准确提供送达地址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人民法院按照当事人自己提供的送达地址送达诉讼文书时,因当事人提供的己方送达地址不准确,或者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人民法院,致使人民法院无法送达,造成诉讼文书被退回的,诉讼文书也视为送达。
十五、超过期限申请强制执行
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双方或者一方当事人是公民的为一年,双方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为六个月。期限自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义务期限届满之日起算。超过上述期限申请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十六、无财产或者无足够财产可供执行
被执行人没有财产或者没有足够财产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人民法院可能对未履行的部分裁定中止执行,申请执行人的财产权益将可能暂时无法实现或者不能完全实现。
十七、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将要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双倍债务利息。
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指定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将要支付迟延履行金。
(六)法庭规则
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全面落实公开审判制度,除法律规定的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外,我院的所有案件一律公开审理、公开宣判。年满十八周岁的我国公民凭身份证,可以旁听我院公开审理的案件。无论您是当事人还是旁听群众,进入我院法庭,应遵守法庭纪律。
1、禁止携带照相机、录音机、摄像机等摄录器材,禁止携带武器、管制刀具、易燃易爆等危险品进入法庭。
2、法庭内要保持肃静,不得喧哗,禁止吸烟。
3、开庭过程中不得随意走动,不得进入审判区。
4、未经法庭允许,不准发言或提问。
5、手机一律关闭。
6、对于违反法庭纪律的人,根据情节轻重,预以警告、训诫、责令退出法庭、罚款、拘留,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部分 几种常用诉讼文书格式
起诉状
起诉状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作为原告在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他人发生争议时,为维护自身的权益,依据事实和法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依法裁判时所提出的书面请求。
[文书样式]
起诉状
原告:(自然人应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工作单位、住所、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若没有工作单位,应写明其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住所)。
原告:(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写明全称、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职务、联系电话)。
单位工商登记核准号、企业性质、经营范围、方式、开户银行、帐号。
委托代理人:(若有工作单位,应写明其姓名和工作单位)。
委托代理人:(若是律师,应写明其姓名和所属的律师事务所)。
被告:(参照原告的写法)。
简要案情:
诉讼请求:
1、请求的理由:(主要指本案的法律关系及法律上的因果关系等)
2、提供的证据:
(1)证据之一:1)名称或编号:......;2)内容、性质及来源......;3)证明对象......。
(2)证据之二:......
3、请求的依据:(主要指原告认为本案应当适用的法律依据等)......
此致
人民法院
年 月 日
(签名或盖章)
[填写说明] 本诉状供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起民事、行政诉讼用。
答辩状
答辩状,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作为民事案件被告或者行政机关作为行政案件被告(被上诉人),收到原告(上诉人)的起诉状(上诉状副本)后,在法定期限内,针对原告(上诉人)在诉状中提出的事实、理由及诉讼请求,进行回答和辩驳时使用的文书。
[文书样式]
答辩状
答辩人:(自然人应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工作单位、住所、身份证号码;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写明全称、住所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职务、联系电话以及单位工商登记核准号、企业性质、经营范围、方式、开户银行、帐号;被诉行政机关应写明全称、住所地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职务、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若没有工作单位,应写明其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住所;若有工作单位,应写明其姓名和工作单位;若是律师,应写明其姓名和所属的律师事务所。)
答辩人就起诉状,提出答辩如下:
一、答辩人对起诉状中的下列内容不持异议: ......
二、答辩人对起诉状中的下列内容持有异议:
(一)关于案情部分的异议: ......
(二)关于诉讼请求之一的异议:
1、对请求理由的异议: ......
2、对提供的证据的异议: ......
3、对请求依据的异议: ......
(三)关于诉讼请求之二的异议: ......
(四)关于诉讼请求之三的异议: ......
答辩人的其他答辩意见:(非直接针对起诉状的答辩部分)
答辩人的请求:(民事答辩状包括反诉等,反诉请求格式与诉讼请求书写格式相同)
此致
人民法院
年 月 日
(签名或盖章)
[填写说明] 本答辩状供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民事起诉(上诉)以及被诉行政机关对行政起诉(上诉)提出答辩用。
反诉状
反诉状是在已经开始的诉讼程序中,被告以本诉的原告为被告,以抵销或吞并对方诉讼请求为目的,向同一人民法院提出与本诉有关的新的诉讼请求时使用的文书。
[文书样式]
反诉状
反诉人(本诉被告):(自然人应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工作单位、住所、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若没有工作单位,应写明其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住所)。
反诉人(本诉被告):(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写明全称、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职务、联系电话)。
单位工商登记核准号、企业性质、经营范围、方式、开户银行、帐号。
委托代理人:(若有工作单位,应写明其姓名和工作单位)。
委托代理人:(若是律师,应写明其姓名和所属的律师事务所)。
被反诉人(本诉原告):(参照反诉人的写法)。
反讼请求:
1、请求的理由:(主要指本案的法律关系及法律上的因果关系等)
2、提供的证据:
(1)证据之一:1)名称或编号:......;2)内容、性质及来源......;3)证明对象......。
(2)证据之二:......
3、请求的依据:(主要指反诉人认为本案应当适用的法律依据等)......
此致
人民法院
年 月 日
(签名或盖章)
[填写说明] 本反诉状供民事案件被告或刑事自诉案件被告人提起反诉用。
上诉状
上诉状,是民事、行政或刑事案件的当事人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第一审民事、行政或刑事判决或裁定不服,按照法定的程序和期限,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时使用的文书。
[文书样式]
上诉状
上诉人:
被上诉人:(刑事上诉状无被上诉人)
上诉人因 一案,不服 人民法院 年 月 日 ( ) 字第 号 ,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上诉理由:
此致
人民法院
附:本上诉状副本 份
上诉人:
年 月 日
[填写说明]
1、上诉请求。首先要综合叙述案情全貌,接着写明原审裁判结果。其次指明是对原判全部或哪一部分不服。最后写明具体诉讼请求,是要撤销原判、全部改变原判还是部分变更原判。
2、上诉理由。主要是针对原审裁判而言,而不是针对对方当事人。针对原审判决、裁定论证不服的理由,主要是以下方面:(1)认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2)原审确定性质不当;(3)适用实体法不当;(4)违反了法定程序。
申请执行书
执行申请书,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对方拒不履行裁判确定义务的情况下,根据已经发生效力的法律文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责令对方履行义务时使用的文书。
[文书样式]
申请执行书
申请人:
被申请人:
上列当事人,因 一案,业经人民法院于 年 月 日作出( ) 字第 号一审(或终审)民事判决[或仲裁委员会于 年 月 日作出( ) 字第 号裁决],被申请人拒不履行判决(裁决)确定的义务,需要给予强制执行。现将事实、理由和具体请求目的分述如下:
如果是经公证处发给强制执行公证书的,其写法是:
上列当事人,因 事项,经公证处于 年 月 日,发给( ) 字第 号强制执行公证书。现将事实、理由和具体请求目的分述如下:
事实和理由:
请求目的:
此致
人民法院
附:本上诉状副本 份
申请人:
年 月 日
[填写说明]
1、事实和理由部分,应简要地叙述原案情和处理结果,并说明现在的执行状况,同时要阐明强制执行的必要性。
2、应在叙述事实、论证理由的基础上,提出具体、明确的请求目的。最好按照法律规定的几中执行措施,提出具体请求,以供人民法院考虑。
再审申请书
再审申请书 ,是民事、行政或刑事案件的当事人对人民法院作出且已生效的民事、行政或刑事判决或裁定不服,按照法定的程序和期限,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时使用的文书。
[文书样式]
再审申请书
申请人:
被申请人:(刑事在审申请书无被申请人)
申请人因 一案,不服 人民法院 年 月 日 ( ) 字第 号 ,现提出再审申请。
再审请求:
再审理由:
此致
人民法院
附:本再审申请书副本 份
申请人:
年 月 日
[填写说明]
1、再审请求。首先要综合叙述案情全貌,接着写明原审裁判结果。其次指明是对原判全部或哪一部分不服。最后写明具体再审请求,是要撤销原判、全部改变原判还是部分变更原判。
2、再审理由。主要是针对原审裁判而言,而不是针对对方当事人。针对原审判决、裁定论证不服的理由,主要是以下方面:(1)认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2)原审确定性质不当;(3)适用实体法不当;(4)违反了法定程序。
第五部分 司法救助
一、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当事人起诉或者上诉后,当事人应当在法院确定的时限内交纳诉讼费用,因生活困难不能预交诉讼费用的,可以向本院立案庭申请司法救助,本院审查后,根据情况予以缓、减、免交诉讼费用。当事人不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提出申请未获批准,在规定的交费期限内又不予交诉讼费的,本院将按照自动撤回起诉(上诉)处理。
二、当事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本院申请司法救助:
(一)当事人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的;
(二)当事人追索养老金、社会保险金、劳动报酬而生活确实困难的;
(三)当事人为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或者其他人身伤害事故的受害人,追索医疗费用和物质赔偿,本人确实生活困难的;
(四)当事人为生活困难的孤寡老人、孤儿或者农村“五保户”的;
(五)当事人为没有固定生活来源的残疾人的;
(六)当事人为国家规定的优抚对象,生活困难的;
(七)当事人正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或者领取失业救济金,无其他收入,生活困难的;
(八)当事人因自然灾害或者其他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难,正在接受国家救济或者家庭生产经营难以为继的;
(九)当事人起诉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农民履行义务,生活困难的;
(十)当事人正在接受有关部门法律援助的;
(十一)当事人为福利院、孤儿院、敬老院、优抚医院、精神病院、SOS儿童村等社会公共福利事业单位和民政部门主管的社会福利企业的。
三、当事人请求本院予以司法救助的,应当提交书面申请和足以证明确有经济困难的证据材料。其中因生活困难或者追索基本生活费用申请司法救助的,应当提供本人及其家庭经济状况符合当地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公民经济困难标准的证明。
第六部分 纪检监督
为了维护您的合法权益,践行我们对公正与效率的承诺,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纪检监察室将认真受理您的投诉,给您满意的答复。
受理投诉的范围:法院工作人员违法违纪的各类行为;
投诉的方式:投诉可以采用口头、电话、邮寄等方式;
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纪检监察室办公室设在前楼四楼406号,投诉电话:33571930。
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承诺
忠于宪法和法律,坚持公正司法,坚决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审理各类案件除法律规定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外,一律公开审理,各类案件审理一律实行当庭举证、质证,不断提高审判工作公开透明度。
一、 坚持每月第一、三星期一位院长接待日,方便群众诉讼;文明接待每一位当事人,做到用语文明,询问细心,听话耐心,处理诚心。
二、 提高审判效率,各类案件保证在法定审理期限内审结,不出现超审限案件,缩短办案周期,减轻当事人诉累。
三、 严格依法办案,按规定项目、标准、程序收取诉讼费,对法律无明文规定的不收费,对确有困难的当事人提供缓减免等司法救助。
四、 恪守职业道德,保持司法廉洁,秉公办案,坚决做到不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维护公平正义。
五、 圆满完成市委安排部署的各项工作任务。
监督电话:33571930